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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9日 星期六

自由心證的限制、鑑定之必要與專家參審~林鈺雄老師刑訴教科書讀後感

  1. 先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但是國際法沒有證據能力的規定。
  2. 證明力由法官依自由心證,按論理與經驗法則評價。
  3. 自由心證的限制在於,法官對於已經確定的科學法則,不得再依自由心證評價,例如地心引力。
  4. 但是,何謂確定的科學法則,科學確定往往是暫時被證明的假設,今天被肯定的科學法則,明天可能會被推翻。
  5. 遇有法官無法了解的專業事實時,法官有義務使用鑑定人。這點倒是很有趣,到底法官仍有裁量權,還是有義務非用鑑定不可呢?
  6. 林認為,鑑定只是證據方法,對照許世宦則指出,鑑定不只是證據方法,也是法院的延伸。這是否是民刑事程序的本質不同,還是對德國法的詮釋不同。至少,法國民事訴訟法將鑑定視為法院的延伸。
  7. 林認為,與其採用專家參審,不如落實鑑定,認為實務上問題出在鑑定人未出庭接受兩造詢問,鑑定人的公正性問題(醫療鑑定出現袒護自己人),但沒有去討論鑑定人與法官間的互動。尤其,法官是否了解鑑定人提出的科學證據報告或競爭法上的經濟分析報告,還有某些法領域是否事實與法律難以截然二分。即便林對國內法的看法肯定,能否對國際法做出同樣結論,仍是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