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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國際法與歐盟法在歐盟法秩序下的位階與直接效力

在歐盟,不僅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形成歐盟法秩序的一部,位階次於歐盟條約,高於條約衍生的指令、規則等,同時在符合若干條件下,歐盟條約、國際條約、指令與規則中的若干條文,有直接效力。垂直的直接效力,意指歐盟住民可依此為請求權基礎(例如若干不歧視條款),向法院對國家、歐盟機構請求排除,甚至還有水平的直接效力(當然會比較少),可用以對抗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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