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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Comitology 的故事---> 不只是法律保留 (歐洲整體公法秩序的一環)

當歐體條約誕生時,會員國意識到,條約的實踐勢必將交由委員會(Commission)制定第二級的歐盟指令或規則來落實,並由會員國據此執行。因此,委員會是歐體條約中實際的行政機關。

然而,由部長組成的理事會(當時的最高機關),儘管明白授權勢在必行,但是對於光是以" 授權明確性 "此一機制,來控制委員會的二級法令,缺乏信心,也不認為司法審查可以真正有效控制委員會的二級法令,因此理事會創造了comitology committee。

Comitology committees 是由各會員國的代表組成,依據不同管制領域,各會員推派自己的代表(例如公共衛生議題,就可能是由衛生部門派出代表與會)與會,代替理事會審查委員會提出的二級法令。

雖然,本質上,Comitology committees 是外交場域,由各國代表組成,容易淪為各會員彼此交換籌碼的場合,而不是為了聯盟整體的利益而努力,特別是若干法案對特定會員國有重大影響時。然而,實證研究顯示,由於各國代表長期透過參予Comitology committees會議,彼此合作審查法案,不僅形成良好的默契與合作氛圍,傾向以合作取代對抗以解決共同的問題,提出共同的方案,也能適時向歐盟委員會反映個別會員國特殊情況,與該法案之不適當處。

由於,Comitology committees 是由各會員國的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其審議不同於議會,本身較具有專業素質,並且與歐盟委員會協商後推出的妥協方案,也較能為會員國所接受,並據以實踐。這裡充分體現以合作取代上下命令式的治理模式。

然而,隨著歐洲議會的角色越益重要,議會希望取代Comitology committees,監督歐洲委員會得二級法令,同時委員會也希望藉此擺脫Comitology committees的束縛。因此,在里斯本條約通過後,Comitology committees的審理範圍被大幅限縮,僅能審查 implemneting acts, delegated acts 則必須交由歐洲議會審查。

值得關注的是,其一,如何區別 implenetiung acts and delegated acts, 條約中沒有明確規定,目前已是法律保留歐盟版的熱門議題。 其二,統計指出,目前每年歐洲議會只通過三百多個法案,但是Comitology committees卻對三千多個授權下的二級法令作出決議,歐洲議會將如何承擔移轉而來的工作量。其三,從歐體條約迄今,Comitology committees從未出現在條約文本中,卻成監督制衡機制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從廣義的憲政實踐角度來說,固執於文本主義,往往會與現實脫節,憲法會根據實際需要成長與演化。

最後,台灣固然缺乏這樣的機制,但是隨著外交事務性質的轉變(幾乎每個部門都有可能與外國簽訂雙邊合作協議),我國法律過去對行政機關的寬泛授權,是不是應該有所限制(不動到法律,卻對人民生活影響重大的國際協定太多太多了),是不是應該在國會中有一個持續與行政部門對話的機制,監督行政部門如何具體落實或執行法律,如何與外國進行談判,避免行政部門透過空白支票授權,將許多實質性規範要素(甚麼東西叫做重要,應該是一個流動性的概念,歐洲議會當年也質疑過,為什麼我們不能直接干涉BSE,複製動物食品),逸脫民主的控制機制,而假談判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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