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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國內貧窮地區發展權的防衛面向---大法官可不可以判FTA違憲

例如,某個 " 極度貧困 " 地區,是否其地方政府能代其地區人民主張,倘若" 替代發展產業"不可行,且該地區人民現在的集體財產收益,端賴該現有傳統(弱勢)產業維持之所繫,是否應容許該地區人民主張該產業應排除在新的,將造成產業版塊變動的FTA施行範圍之外,否則該FTA之締結即有違反內國憲法或歐洲人權公約上發展權的 " 防衛面向--未能維持貧困地區產業發展" 之虞(當然,這種主張是很大膽的)。

如果這種理論說得通,大法官就有機會宣告FTA違憲。

迄今,歐洲人權法院似乎沒有處理過財產權案件,財產權的積極實現,通常是政治部門的權力範疇。

因此,要以財產權為基礎,建構貧窮地區發展權,將其視為貧權地區人民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是非常難的。

然而,實務上,FTA的締結,往往大幅變動產業地圖板塊,若干地區產業將直接宣告三振出局,若無此建構,形同漠視美國近年來的 " 鬼鎮 " " 衰廢市鎮 " 一再發生。

極度貧困的客觀標準是訂得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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