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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0日 星期一

監督自由貿易協定(FTA)可能的憲法機制

如果你的土地因為公益被徵收了,你尚且可以請求補償,這是基本的財產權保障機制。

如果你投入的產業,因為 FTA 簽訂倒下了,政府該為你做些甚麼呢?

政府往往說: 產業升級、輔導轉型、開闢新興產業。但是,眼前的危機是,你可能要失業了,你所處的產業內很多人就要失業了。工作是許多人主要的收入來源,家庭的依靠,中年失業更加導致個人與家庭陷入困境。雖然,經濟學家說,自由貿易協定的整體效應是好的,這是分配問題,可是你確定你只想被動地等待分配嗎?

當政治領袖說: 產業升級、輔導轉型、開闢新興產業,是我們推動 FTA一定會做的事,要如何確保他的政治承諾呢? 可不可以將其提升到憲法層次,成為一種制度性安排呢(編列預算,開始執行,成效受國會考核)?

法律之所以保留給國會決定,是因為法律會一般性地影響所有人的權利與義務。那FTA呢? 如果很多人的所處的產業將受影響呢? 如果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會轉型呢? 雖然要求國家去主動提供人民工作,這種工作權的社會面向,是一種奢侈。但惹到你我頭上時,導致我們可能失去工作時,恐怕無法相提並論吧。易言之,這是一種防衛。

看起來,FTA 是一件複雜的事,應該留給國會與行政部門,這種政治部門去解決,大法官們似乎可以袖手旁觀? 真的嗎? 確定國家各個部門的權力劃分,是大法官會議的職責。當FTA,以及未來可能影響大多數人生命、健康、財產等權利的國際締結時,即便表面上似乎不會修改法律,甚至與大陸簽訂的協議,形式上不能視為條約(依照憲法,還是一個中國、兩個地區)。難道我們已滿足了傳統的授權理論,準備給行政部門一塊空白橡皮圖章嗎? 如果不,我們可以怎麼做。

Article 218.11 of the TFEU (歐盟條約)是這樣說的: 各個部門(歐洲議會、會員國、執委會)可以要求歐盟法院,在國際協定生效前,就該協定是否符合歐盟條約,做出具有拘束力的意見。當該意見呈現否定時,該協定必須修改。儘管歐盟法院大多針對歐盟是否有足夠權限締結國際協定,發表意見,很少涉入實質性的判斷。但光就此點,假使我們憲法中有此條款,大法官會議依立法院或行政院要求,能否在個案中指出國會應審查的密度呢? 甚至,要求 FTA 應該納入人權條款,方符合憲法中對基本權利得以確保要求呢? 甚至,嚴肅對待政治領袖的承諾,指出若干配套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安排,應於協定生效前具體開始執行呢?

一切事情沒有發生或塵埃落定前,多一道審查總是保險的。特別是經驗靠訴我們,FTA 有時對社會中的某些群體,傷害很重。

歡迎您提出不同意見,也請您思考此一可能性,即便是最保守的權限劃分意見,也可能有助於活化略顯僵固的法律保留理論。畢竟,我們不該削足適履,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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