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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 星期四

多層次法律交錯的世界

念國際法的,很少在關注國內法。就是國際法這個大家族,也有很大一部分人對國際經濟法缺乏關注。更別提從區域經濟法的觀點,思考國際私法應如何發揮功能了。或是從實踐自由貿易協定的觀點,看兩國間進一步的競爭法合作,避免私人企業因獲得市場進入,濫用其市場優勢地位,貶損原本FTA所欲發揮的功能。然而,我們實際處在一個各種國內與國際法規交錯的年代。如果說荷蘭法學,或是馬斯垂克大學法學院有甚麼獨到之處,我想發現衝突與交錯,以及衝突中如何處理之必要性,正是過去四年來二度到荷蘭學到最深刻的東西。

我們的生活是由誰決定的? 決定某項食品是否安全的法規,可能不只是國內法,還有雙邊條約(美牛協定),以及WTO協定,我們實際活在多層次的法律世界中,反應全球化的浪潮下,各國間既合作(多邊)又衝突(FTA也是一種小團體結盟形式)的複雜格局。因此,也許法學院的明天,也應該積極協助學生去認識這個多元法律世界的樣貌。

以國際投資法為例,一旦台灣與某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行政單位對於某外資之某項事業許可之拒絕(理由是內國環評未通過),可能構成效力等同徵收的行為,依據雙邊投資協定中的仲裁條款,從法院改由國際仲裁組織或臨時仲裁庭決定,判決內國賠償外資,並依據紐約承認及執行仲裁公約,要求內國法院承認並執行之。這其間除國際投資法外,還牽涉了公司法、財產法、損害賠償計算、內國行政法(包括環境法),以及國際私法的規定。

我們的法學院準備好了嗎? 法律實務界呢? 如果ECFA在國內有直接效力,私人是否可因此向國家或第三人請求其貿易權受損之賠償呢(歐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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