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破歐盟法院是否應審查歐盟(行政)機關制定的風險管制措施,其科學背景、證據支持的幾點想法:
- 回答法院應不應審查,直接回答可能是困難的,將陷入政治科學、分權理論的爭議。
第二個可能的突破點是,作為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一種,歐盟法院的兩造當事人,往往是國家跟歐盟,甚至歐盟機關彼此間,過去國內行政法慣常的實踐,認為法院應該尊重一造政治部們的政治判斷或專業判斷(另一造往往是人民),並不成立。因為現在兩造都是有能力做出專業判斷,或是有民主正當性做出政治決策的適格機關。因此,法院處於一個必須針對兩個衝突的政治與專業兼具的兩造意見中,作出裁判的情境,法院無法用尊重一造當事人的政治或專業判斷,迴避實質審查。
第三個可能的突破點是,坦率承認歐盟法院作為歐盟條約的機關之一,與其他機關同樣負有依條約實現歐洲統合的義務,實踐上歐盟法院過去五十年也一直在扮演這樣的角色,以歐盟統合為大前提,作出歐洲統合為目的的解釋,進行合條約審查義務。而合條約審查,肇因於歐盟條約解釋的特殊性(二十七國文本,難以固定於一致文義;政治妥協下的抽象文字,提供廣泛的操作空間;有時欠缺各個會員國共同承認的立法文件,難以探知當時的立法者意向),本來就比傳統合法性審查空間更廣泛。既然歐盟條約並無明確規範法院的審查基準,為了維護動態權力平衡,歐盟法院自得對於歐盟(行政)機關制定的風險管制措施,其科學背景、證據支持,進行更實質深入的司法審查。
如果上述三點成立,那麼研究問題不應是歐盟法院應否實質審查歐盟(行政)機關制定的風險管制措其科學背景,而是法院該審查的密度為何? 以及如何在程序上協助法院進行審查。
期待您的意見回饋與討論,並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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