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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多層次的公法圖象: 國際法、(歐盟法)、國內法(中央與地方/聯邦制)


  1. 由於現代自由貿易協定、雙邊投資協定的擴張的結果,現代的國際經濟法,早已跟國內公法,頻頻接觸、衝突與協調。許多國內公法習見的議題,如透明化、政府採購、公平交易法、反貪腐,也早已被搬上全面性的經濟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的擴張)的國際平台來談。論者甚至指出,關於各國國內的天然資源管理,除了依循自由貿易原則交易外,尚應顧及某些開發中國家的天然資源,可能因自由貿易原則快速耗竭,而應在多邊體系下成立天然資然委員會協調並管理之。
  2. 除此之外,全面性的經濟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的擴張),也早已觸及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因自由化加速亟需處理的國內社會矛盾問題
  3. 另一方面,關稅同盟條約的憲法化(歐盟),區域型強力人權法院的成立(歐洲人權公約),二戰後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的各類國際人權協定,都在尋求與國內的憲法、行政法對話、衝突與協調。
  4. 因此,廣義的公法圖象,在歐盟,是國際法、歐盟法、國內法三層。在台灣,自我國主動納入兩公約始,簽署兩岸經濟合作協議框架、台日雙邊投資保障協議,加入複邊政府採購協議起,我們也進入國際法與國內法二層結構的時代。
  5. 凡此,都在提醒我們,一個新研究框架應該產生,國際法學者與國內公法學者雙邊,應戮力進行對話與研究合作。

2013年3月2日 星期六

核四風雲又起: 兩種風險治理思維


  1. 模型一: 美國版,依目前的科學水平,無法證實某種科技、產品或物質有危險," 所以我們推定安全 " ," 可能的風險發生率極低 " ," 不使用失去的經濟利益極高 " ,所以可以在市場上使用。
  2. 模型二: 歐盟版。依目前的科學水平,無法證實某種科技、產品或物質有危險,但是仍有科學無法確定的風險存在," 當我們認為某些風險實現應予避免時 " ,"即便可能的風險發生率極低 " ," 考量其實現可能為該社會帶來無法回復的損害" ," 我們認為在科學對於該等物質、產品或科技有進一步答案前 " ," 假使社會對避免該等風險實現有共識或多數意見 " ," 我們應該暫時禁止使用某種科技、產品或物質 " 。
  3. 這是,大西洋兩岸,對於風險應如何治理的兩種簡化思維。請留意,凡是 " ..... " 的文字,都是價值判斷或選擇,不是什麼普世價值,是需要該社會去進行對話的。
  4. 我個人認為,要發動歐盟版的預防原則,必須有非常高的民主正當性,因為這是高度針對未來發展的政治判斷
  5. 最後,即便實施預防原則,也是暫時禁止。如果要邁向非核家園,那是更高的政治判斷,不應引用預防原則去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