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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日 星期六

核四風雲又起: 兩種風險治理思維


  1. 模型一: 美國版,依目前的科學水平,無法證實某種科技、產品或物質有危險," 所以我們推定安全 " ," 可能的風險發生率極低 " ," 不使用失去的經濟利益極高 " ,所以可以在市場上使用。
  2. 模型二: 歐盟版。依目前的科學水平,無法證實某種科技、產品或物質有危險,但是仍有科學無法確定的風險存在," 當我們認為某些風險實現應予避免時 " ,"即便可能的風險發生率極低 " ," 考量其實現可能為該社會帶來無法回復的損害" ," 我們認為在科學對於該等物質、產品或科技有進一步答案前 " ," 假使社會對避免該等風險實現有共識或多數意見 " ," 我們應該暫時禁止使用某種科技、產品或物質 " 。
  3. 這是,大西洋兩岸,對於風險應如何治理的兩種簡化思維。請留意,凡是 " ..... " 的文字,都是價值判斷或選擇,不是什麼普世價值,是需要該社會去進行對話的。
  4. 我個人認為,要發動歐盟版的預防原則,必須有非常高的民主正當性,因為這是高度針對未來發展的政治判斷
  5. 最後,即便實施預防原則,也是暫時禁止。如果要邁向非核家園,那是更高的政治判斷,不應引用預防原則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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