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好的風險治理,繫諸決定過程中民主與專業投入。一個風險決定的合法性,應蘊含合理性與正確性。面對科學無法確定的風險,固然一個決定是否正確,難以確定。至少要有一定的科學根據支持,方能做出限制人民權益的合理決定。風險決定,更是政治決定,政治部門除了作為代理人應有的權限外,也應該透過資訊揭露與利害關係人參與,讓決定過程中有更多直接民主因素投入,也使更多受決定影響的人易於接受該風險決定。
B. 風險治理,應區分為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在風險評估的階段,強調評估由適格(依個案先組成專案,因此不限於委員會委員)、獨立(至少要揭露個人利害關係)、透明(研究方法、假設、結果均應揭露)的科學家團體做成,並納入利害關係人討論(主要是風險溝通,並可借此蒐集資訊),必須盡量調查當時所有相關資訊,然後作出可以使風險決策者達成決定程度的評估。
在這個階段,風險評估要遠離政治,避免科學問題政治化,避免政治去操縱科學。但是,也要避免科學家的盲點與擅斷,造成政治問題科學化。
C. 在風險管理的階段,一方面政治部門應重視風險溝通,可能更擴大利害關係人參與範圍,由其平衡經濟與非經濟利益,做出裁量決定。另一方面,政治部門不應只考慮科學意見,也應該將風險帶來的社會或倫理因素列入考量。
始終都該由,負政治責任的政治部門,決定該社會針對該風險的保護水準有多高,作出是否開發或是否限制某某食品添加物的決定。政治部門應該落實參與,重視溝通,不要一昧依靠科學意見,更不要拿科學當擋箭牌,讓政治問題科學化,逃避自己該負的責任。
D. 如果在風險管理階段,政府巧妙地也設置獨立委員會,不僅有審查科學意見的專業參與,也由一定程度代表社會中的各個多元勢力組成,這樣的獨立委員會作出的風險決定,既有專業,又有多元代表性,且遠離政府(但不必然遠離政治),是否更應受法院尊重?
E. 只要這個過程做的好,法院原則上不應該干預太多的。問題常常在於做不好時,法院如何透過司法控制,讓風險治理變得更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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