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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法律與社會科學結合: 一條漫漫長路


  • 回憶: 寫第一篇碩士論文時,花了一章,從全球化寫到跨國企業,寫到台灣進入後工業時代,從黑手變頭家,走向高科技代工,最後以哈佛管理學院對趨勢科技的個案分析作結,去思考新型態的台灣跨國公司。看起來很炫,但在這個時期,法律仍是法律,社會科學仍是社會科學。
  • 到了第二篇碩士論文,用法律經濟學,去分析歐洲公司法的新形態歐洲公司,所可能引發的規範競爭。雖然寫出了新意,還是讓經濟學與實證研究,牽著法律的鼻子走
  • 到了第三篇碩士論文,藉由風險社會學者與法律學者的合作文獻,去觀察歐盟法院在個案中針對風險管制措施的審查,依然是拿社會科學規範化的尺,去量法院的判決
  • 一直到最近寫博士論文,我才成功地整理若干文獻,從科學社會學揭示的兩種不同的風險類型,去談其對唯科學論主導下、風險管制模型的衝擊,去反映科學與俗民對風險認知不同的衝突與平衡,在新治理觀下、法院可能角色的扮演。

經濟馬上好? Impossible! 不如開啟結構性的改革


  1. 在當今這個全球大環境下,想讓台灣經濟馬上好,是不可能的。問題在於,我們能否對於結構性的問題: 國營油電經營不佳、產業升級與因為FTA的產業去保護、高等教育過度膨脹、社會保險瀕臨破產、醫療體系從人到錢(健保)的大崩壞、農業與工業的土地、'水資源使用衝突等,做出結構性的改善,奠定處理衝突的良好程序(看看中科四期中的國科會、想想一個綁手綁腳綁到沒有太多大陸學生的教育開放政策、還有吃回頭草、靠吸引勞力密集產業回流的的境外經濟特區)。
  2. 我們能否體認現實,國家財政的衰落,就是所有依賴公部門資源挹注的領域衰落,包括國立大學、社保體系。改革是重要的,也是要錢的。今天不增稅,瘦馬焉能負重,小政府如何因應時代大格局的遷易挑戰? 
  3. 如果你我市民,不能拉高自己看問題的視野,政治人物就是永遠玩愛台灣或經濟靠中國這兩招。各位,事實告訴我們,這兩招是遠遠不夠的。
  4. 是的,經濟學家說你我都還有五到十年的苦日子。問題不在於,我們的苦日子要過多久,問題在於,我們能否啟動真正有意義的結構性改革。苦日子過後,能否見到黎明。

歐盟法院的多重角色


  1. 憲法法院是最高法的統一解釋者,那麼如果歐盟法在其權限領域內最高,歐盟法院是有 "憲法性質"的法院,因為歐盟法院要統一解釋歐盟條約與實現歐盟條約的措施,並確保各會員國的措施,符合歐盟法。
  2.  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不僅要維持歐盟機構間、水平的權力平衡,還要維持歐盟與會員國間,垂直的權力劃分。
  3. 歐盟法院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也負有實現歐盟目標,建立一個完整內部市場的任務,並非價值或政策中立。
  4. 法治,做為歐盟的基本原則之一,歐盟法院也要實現基本權利的保障與提供有效、足夠的司法救濟管道(這是否也影響其審查密度?)。
  5. 但是,歐盟法院還是要處理很多跨越國境的行政法問題,如競爭法、統一食品標準等等,歐盟法院也有行政法院的性質。
  6. 傳統上來說,歐盟是國際組織,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也要像 "代理人 "一樣像歐盟各會員國老闆們負責。
  7. 作為法院,面對二十三國語言寫成的歐盟條約,加上條約文字本身的不完整性與開放性,導致歐盟法院也有很大的空間去發展法律與基本原則(例如比例原則、預防原則的納入)。
  8. 然而,面對風險管制措施,’歐盟法院應該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