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憶: 寫第一篇碩士論文時,花了一章,從全球化寫到跨國企業,寫到台灣進入後工業時代,從黑手變頭家,走向高科技代工,最後以哈佛管理學院對趨勢科技的個案分析作結,去思考新型態的台灣跨國公司。看起來很炫,但在這個時期,法律仍是法律,社會科學仍是社會科學。
- 到了第二篇碩士論文,用法律經濟學,去分析歐洲公司法的新形態歐洲公司,所可能引發的規範競爭。雖然寫出了新意,還是讓經濟學與實證研究,牽著法律的鼻子走。
- 到了第三篇碩士論文,藉由風險社會學者與法律學者的合作文獻,去觀察歐盟法院在個案中針對風險管制措施的審查,依然是拿社會科學規範化的尺,去量法院的判決。
- 一直到最近寫博士論文,我才成功地整理若干文獻,從科學社會學揭示的兩種不同的風險類型,去談其對唯科學論主導下、風險管制模型的衝擊,去反映科學與俗民對風險認知不同的衝突與平衡,在新治理觀下、法院可能角色的扮演。
This is a blog introducing the interplay between international, regional, and national regimes regading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In addtio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would certainly become one of the topics the author would like to highlight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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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法律與社會科學結合: 一條漫漫長路
經濟馬上好? Impossible! 不如開啟結構性的改革
- 在當今這個全球大環境下,想讓台灣經濟馬上好,是不可能的。問題在於,我們能否對於結構性的問題: 國營油電經營不佳、產業升級與因為FTA的產業去保護、高等教育過度膨脹、社會保險瀕臨破產、醫療體系從人到錢(健保)的大崩壞、農業與工業的土地、'水資源使用衝突等,做出結構性的改善,奠定處理衝突的良好程序(看看中科四期中的國科會、想想一個綁手綁腳綁到沒有太多大陸學生的教育開放政策、還有吃回頭草、靠吸引勞力密集產業回流的的境外經濟特區)。
- 我們能否體認現實,國家財政的衰落,就是所有依賴公部門資源挹注的領域衰落,包括國立大學、社保體系。改革是重要的,也是要錢的。今天不增稅,瘦馬焉能負重,小政府如何因應時代大格局的遷易挑戰?
- 如果你我市民,不能拉高自己看問題的視野,政治人物就是永遠玩愛台灣或經濟靠中國這兩招。各位,事實告訴我們,這兩招是遠遠不夠的。
- 是的,經濟學家說你我都還有五到十年的苦日子。問題不在於,我們的苦日子要過多久,問題在於,我們能否啟動真正有意義的結構性改革。苦日子過後,能否見到黎明。
歐盟法院的多重角色
- 憲法法院是最高法的統一解釋者,那麼如果歐盟法在其權限領域內最高,歐盟法院是有 "憲法性質"的法院,因為歐盟法院要統一解釋歐盟條約與實現歐盟條約的措施,並確保各會員國的措施,符合歐盟法。
- 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不僅要維持歐盟機構間、水平的權力平衡,還要維持歐盟與會員國間,垂直的權力劃分。
- 歐盟法院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也負有實現歐盟目標,建立一個完整內部市場的任務,並非價值或政策中立。
- 法治,做為歐盟的基本原則之一,歐盟法院也要實現基本權利的保障與提供有效、足夠的司法救濟管道(這是否也影響其審查密度?)。
- 但是,歐盟法院還是要處理很多跨越國境的行政法問題,如競爭法、統一食品標準等等,歐盟法院也有行政法院的性質。
- 傳統上來說,歐盟是國際組織,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也要像 "代理人 "一樣像歐盟各會員國老闆們負責。
- 作為法院,面對二十三國語言寫成的歐盟條約,加上條約文字本身的不完整性與開放性,導致歐盟法院也有很大的空間去發展法律與基本原則(例如比例原則、預防原則的納入)。
- 然而,面對風險管制措施,’歐盟法院應該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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