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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5日 星期三

歐盟法院的多重角色


  1. 憲法法院是最高法的統一解釋者,那麼如果歐盟法在其權限領域內最高,歐盟法院是有 "憲法性質"的法院,因為歐盟法院要統一解釋歐盟條約與實現歐盟條約的措施,並確保各會員國的措施,符合歐盟法。
  2.  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不僅要維持歐盟機構間、水平的權力平衡,還要維持歐盟與會員國間,垂直的權力劃分。
  3. 歐盟法院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也負有實現歐盟目標,建立一個完整內部市場的任務,並非價值或政策中立。
  4. 法治,做為歐盟的基本原則之一,歐盟法院也要實現基本權利的保障與提供有效、足夠的司法救濟管道(這是否也影響其審查密度?)。
  5. 但是,歐盟法院還是要處理很多跨越國境的行政法問題,如競爭法、統一食品標準等等,歐盟法院也有行政法院的性質。
  6. 傳統上來說,歐盟是國際組織,歐盟法院是歐盟的機關之一,也要像 "代理人 "一樣像歐盟各會員國老闆們負責。
  7. 作為法院,面對二十三國語言寫成的歐盟條約,加上條約文字本身的不完整性與開放性,導致歐盟法院也有很大的空間去發展法律與基本原則(例如比例原則、預防原則的納入)。
  8. 然而,面對風險管制措施,’歐盟法院應該扮演甚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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