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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2日 星期五

第三篇碩士論文要處理的問題: 歐盟法院針對風險管制措施進行的司法審查: 問題與解決方案

  1. 預防原則的適用前提在於,針對環境或人類健康等可能造成的風險,假使該風險或可能造成的損害依當時的科學研究,無法預測、控制或確定,行政機關可以不待風險實現,立即採取預防性措施。正因為預防原則是針對未知(不確定)採取的反應,它不可能被嚴格的比例原則審視(可供為成本-利益分析的事實基礎不確定)。並且,當管制者向科學家尋求某項產品是否安全的答案時,這類確定性的答案不是科學可以回答的,因為正是因為不確定情境授權行政機關發動預防原則,也正是因為科學的限制,目前只能確定到 " 不確定的情況 "。更甚者,更多的知識累積,不一定能使 " 不確定的情況 " 變成確定,我們反而可能發現更多從前未知或被低估的風險因素。這就是所謂 " 不確定的矛盾(Uncertainty Paradox) ".
  2. 歐盟法院今日的困境在於是否或如何針對歐盟行政機構或會員國發動的預防性措施,進行審查,是否實質審查其所依據的科學證據,審查的密度如何? 而其間專家證據(科學家)可以扮演甚麼樣的角色? 是否依然陷入不確定矛盾的困境(被要求針對不確定風險給予確定的答案)? 如何改善專家證人與法院的互動? 同行評議(peer review)是不是另一套可行的作法,或者為求法院有能力真正地進行科學或其他專業審查(如競爭案件與經濟分析),採取專家參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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