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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台北市政府措施在美牛事件中的WTO適法性爭議

當代重要的挑戰之一,就是同時理解國內行政法與國際行政法,而且要避免以內國語言、思考習慣去解讀國際行政法,這是我認為國內學界可能出現的盲點。

WTO 法說: 中央政府在憲法的可能架構內,為地方政府的貿易限制措施負責。所以假使地方政府在該國憲法架構下有自治權,確實中央政府有機會藉此託辭,受限於憲法架構,無法履行國際法承諾。但這是純粹法律、單看WTO法的玩法,它忽略了國際法生成於各國外交人員的互動中成為習慣、成文法化成為條約(意思是大家不是這樣在玩遊戲呀),忽略了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仍舊是: 不管你國內法規怎麼定,那是你家的事,就是要盡力履行國際條約義務。也忽略了WTO上訴小組明確在判決指出,WTO法不應與基本國際法分離(恰巧跟美國學者的論調相反)。也就是說,純談法理,任由地方政府制定貿易限制措施,不一定站的住腳的。

何況,純粹法律的操作,更忽略對手是誰的國際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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